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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会计法》机构宣传力度还是不够的,导致许多小型经济组织代理会计,特别是在广大个体工商户,对“代理会计”知之甚少,缺乏了解,理解不足。
二、在“代理会计”措施中不是很有效。目前,小型经济组织存在两个主要问题,即应该将账户记账和个体工商户纳入考虑范围。
1、是应当建账而不建账的现象非常普遍。
2,许多“信托代理人”会计师没有法律资格。这不仅会干扰法律的严重性,还容易导致许多其他问题。加上会计网络微信获取更多会计信息。
三、在代理会计的法律关系中,应该说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尚未完全解决,实践中的争议很大 。
四、代理记账机构潜力未充分发挥。代理记账机构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整体规模普遍较小,代理业务范围不宽。真正能提供受托单位会计核算、税收筹划、纳税申报、内部审计、工商税务注册年检、财税咨询等全方位会计服务的机构很少。
五、代理记账机构设立不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且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但实际执行中,相当部分的代理记账机构不符合此规定。
六、代理记账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实际执行中很多代理记账业务操作不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现象十分普遍,部分代理记账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即使制定也是形同虚设。
七、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不乐观。会计核算方面尚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一些会计核算未能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所代理公司未按《公司法》计提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现象也较普遍,代理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都只有基本会计报表,均未按制度规定的要求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等。
八、是代理记账业务收费标准混乱。在收费标准上,各家代理记账机构悬殊较大,有些代理记账机构甚至通过低价进行恶意竞争,还有部分代理记账机构自身的经营收入核算不规范,隐匿收入现象也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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